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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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2

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批(不涉及用汇来源、是否购汇以及购汇多少的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

3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4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质检总局

5

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6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7

电力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8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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