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禁止贷款炒股 客户经理骗贷近4亿

规法网整理 法律聚焦 2021-12-31 14:55:39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投资股市是很多人的理财手段之一,但投资股市往往需要一定的资金,有的人通过个人贷款炒股,可这行为是禁止的,下面来分析一下禁止贷款炒股的原因。

为什么禁止贷款炒股

1、法律角度:贷款资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明确规定不得用于金融投资,如股票、期货、黄金等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禁止贷款股票投机的真正原因是,为了保护金融机构和个人的利益,金融投资毕竟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这是国家不允许贷款炒股的真正原因

2、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个人贷款,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个人资金紧张,帮助个人紧缺资金的人度过难关,而并非是贷款给去投资金融市场的

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禁止股票投机是为了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如果贷款人股票投机亏损,贷款人不贷款,将对金融机构造成坏账。为了避免这种悲剧,金融机构必须限制贷款资金的使用。

3、个人角度:股票市场属于高风险、高收益投资市场,股票市场个人投资者95人%都是亏损,炒股能力很弱。再加上股市风险巨大,股市风险时刻存在,风险无法预测。如果个人再次贷款,就等于增加杠杆力量,进一步增加个人炒股的风险。

个人贷款炒股违法吗

借钱炒股不违法。股市借贷俗称借钱炒股,是指投资者向他人或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经营股票,个人承担利润和损失的模式,一般以保证金的形式向他人或证券公司支付相应利息。目前,股市借贷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证券公司融资,另一种是私人借贷证券账户中的资金

贷款炒股有什么后果

1、违规:中国监管部门明确规定,贷款资金的使用不得用于明确禁止的生产、经营、投资领域。银行一般要求借款人在贷款前后提供证明。如果贷款成功发现,银行将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欠款,并按合同收取违约金。

2、血本无归:股票投机都是一项高风险的投资。如果你不能保证赚钱,一旦持平或亏损,你不仅需要承担股票损失,而且贷款利息也相对较高。计算时间成本,最终预期收益率可能很低,很可能会损失

温馨提示:炒股本来就是高风险的理财方式,大家在炒股时一定要理性投资,不能为了味炒股不顾后果而去贷款。

【导语】不少人为了想赚一些外快,选择了炒股投资,因为炒股的高收益,吸引了很多人关注,甚至有些人贷款炒股,据悉,贷款炒股是禁止的,那么,为什么禁止贷款炒股?下面一起看看。对于为什么禁止贷款炒股大家看了上面应该都知道一些了吧,另外《"客户经理骗贷近4亿"》你又知道多少呢?大家向银行贷款的时候都知道,银行贷款审批需考核贷款人近半年流水,再评估贷款人名下的不动产,一般情况下批款额度远低于贷款人的收入与不动产价值,但客户经理骗贷近4亿又是怎么做到的?

据了解客户经理骗贷近4亿时,其税前年薪仅有15万,但他却能够操作27笔贷款,累计骗贷4个亿,他是如何避开银行审查呢?

原来该客户经理王爱萍与他人合作,利用3家空壳公司骗贷近4亿,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2014年6月,苟天亮向王爱萍提出以大竹县光亮商贸责任有限公司名义在工商银行达州分行申请贷款,并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章、法人章、财务章、支票本、密码器和对公账户的银行卡等公司资料原件交给王爱萍。

2014年6月23日,王爱萍以虚假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虚构贷款用途和利用虚假的购销合同,采取不正当手段进入银行相关人员、领导贷款审核、审批系统通过贷款申请,以大竹县光亮商贸责任有限公司名义贷款1080万元。

此后,为了偿还此笔贷款,王爱萍继续采取上述手段在工商银行达州分行贷款。苟天亮后又将大竹县天府鹏辉商贸有限公司、大竹县云帆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章、法人章、财务章等公司资料原件交给王爱萍用于骗贷。

自2014年6月23日至2016年8月25日止,王爱萍以大竹县光亮商贸责任有限公司名义贷款12笔,累计贷款金额1.58亿元;以大竹县云帆商贸有限公司名义贷款2笔,累计贷款金额5980万元;以大竹县天府鹏辉商贸有限公司名义贷款9笔,累计贷款金额8770万元;利用达州市通川区华望塑料有限公司留存在工商银行贷款资料,以其名义贷款4笔,累计贷款金额8780万元,共计贷款27笔,累计金额3.94亿元。

骗贷后果
骗贷后果

从以上可以看出,客户经理骗贷近4亿之所以成功,是因为该客户经理王爱萍利用工作便利条件,在工作中秘密窃取同行押品价值评估人员、有权审批人员的统一认证码的密码,并违反银行内部关于贷款审批流程的相关规定,一人完成贷前调查、押品价值评估、贷款的发起、审批、放款等流程,突破了贷款流程规定所设计的审、贷分离的制度。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客户经理骗贷近4亿最终难逃法律制裁,王爱萍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其同伙苟天亮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同时,对冻结在案的赃款和查封扣押的物品,依法处理后,用于退赔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而且,对未追回的被骗贷款,责令王爱萍、苟天亮以各自的参与数额为限予以退赔,返还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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