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寻衅滋事案件规定(寻衅滋事罪两案间隔多久属于累犯)

规法网整理 刑事辩护 2022-12-06 09:55:40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寻衅滋事罪中的多因一果规定是什么,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寻衅滋事罪中的多因一果规定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中的多因一果规定是多种原因所导致的一种犯罪的结果,那么就是应该按照一个犯罪来处理。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基础量刑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是判处有期徒刑的,最少是判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非法滥伐林木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

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行为人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发展。

对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运输。

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

收购行为必须是在林区。

行为人在非林区收购林木的,无论该林木是否为盗伐、滥伐的林木,均不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

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作案的;

收购的数量较大的,屡教不改的;

对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阻挠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三)主体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根据规定,单位亦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收购、运输的对象是盗伐、滥伐林木,是明知的。

不知道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来的林木,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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