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不还会形成合同诈骗吗
车贷是一种常见的消费贷款,许多人因为需要购买汽车而选择了这种贷款方式。有些人可能会遇到还不起车贷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车贷公司是否可以以合同诈骗的名义追究债务人的责任呢? 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对于法律关系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当自愿、平等地达成协议,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条款。 车贷不还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疫情期间终止租房合同算违约,但是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因为实际上如果单方面的解除租赁合同的话,会涉及到违约责任的承担,如果说是因为发生了一些不可抗力的话,可能会有不一样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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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终止租房合同算违约吗?
疫情期间终止租房合同算违约,但是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如果承租人是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承租人算是违约解除,只要承担了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即可,一般商用的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责任较重,居住型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较轻,一般为一个月的房租。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但是该种解除也存在一个风险及出租人要求继续履行,虽然一般情形下这种情况少见。
房屋租赁中介合同违约降价怎么处理?
如果是中介违约降价,那么违约责任应该由中介来承担。中介人可以对甲方的具体损失进行赔偿,或者甲方要求中介方继续履行原合同也行。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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