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有哪些
不当得利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在法律上,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不正当手段 不当得利的第一个要件是使用了不正当手段。不正当手段是指违反法律、道德或行业规范的手段,用来获取利益。例如,行贿、受贿、滥用职权、虚假宣传等都可以被视为不正当手段。 2. 获得利益 不当得利的第二个要件是获得了实际的利益。这个利益可以是直接的经济利益....
我国的刑事案件的案由,一般是根据行为人所触犯的具体罪名来确定的。在我国得刑事案件的处理中,一般都是由相应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处理的,如果行为人是符合法定的起诉的条件的,此时是会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我国的刑事案件有哪些案由?
在我国民事诉讼是有案由规定的,按照案由进行分类,但是刑事诉讼则不同,刑事诉讼没有案由的分类。
案由就是指涉嫌的罪名,比如说盗窃案的案由就是盗窃,抢劫案的案由就是抢劫,有多个罪名的就写多个,我国没有《刑事案件案由规定》,刑事案件通常是案件,不在立案庭立案,因此不需要相应规范的刑事案件案由规定。
我国没有《刑事案件案由规定》。因为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通常是公诉案件,不在立案庭立案,因此不需要相应规范的刑事案件案由规。
回避的方式及其回避事由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律师回避是否有规定?
刑事诉讼中律师不适用回避。
《刑法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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