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
不当得利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利益,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在法律上,不当得利通常被视为一种不正当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条件。本文将探讨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 1. 主观故意 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之一是主观故意。这意味着个人或组织在实施不当得利行为时,必须有明确的意图违反法律规定,蓄意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主观故意是不当得利的重要要素,因为法律通常要求行为人有明确的意图去实施违法行为。 2.....
不用拘留或逮捕的嫌疑人是可以进行传唤的,有两种转换方式,一种是书面形式,一种是口头形式,采用书面形式传唤的,需要出具传唤证,采用口头形式转换的,要出具工作证件,还要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传唤的方式。
传唤的对象是怎么规定的?
包括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唤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应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公安机关申请检察院复核的规定是什么?
检察院对于被告人不予批捕,那么受害人可以上诉要求复议,在一审决定后需要在五日之内提交复核申请书表示要求复议,检察院对此应该接受,并进行复审。对于检察院的各种做法,如不批捕,不起诉,不撤销等各种情形,都是可以依法上诉的。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审查逮捕部门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一个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受案后,经审查决定不予决定,控告人或举报人不服,经复议、复核后,公安机关决定维持原决定;控告人或举报人仍然不服,要求检察机关介入,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仍然不支持立案。这说明控告或举报的事实可能不清,或者说现有的证据,还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或所说的事实尚不构成犯罪。对此,控告人或举报人应当更多地学习一下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可以再次收集、固定更多的相关线索,等到条件成熟时,可以再次举报或控告,现在不宜再一味地继续到处举报或控告。
检察院立案监督的程序是怎样的
检察机关立案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为确保立案质量,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立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的程序是:
1、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
2、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
3、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
4、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经过批准或决定以后,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据此正式对案件展开侦查。
《立案决定书》要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立案的法律依据、立案的机关、立案的时间等内容,立案决定书上要有检察长签字印章。《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正式侦查的依据,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必须认真制作。
为了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和《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规定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决定立案、逮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在履行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后,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司法保障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依法决定对人民代表立案的程序作了特殊规定:
1、对担任本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直接向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通报情况。
2、对担任上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向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通报情况。
3、对担任下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通报情况,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通报情况;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由县级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担任两级以上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分别按照上述方式通报情况。
4、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通报情况。担任两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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