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有哪些
不当得利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在法律上,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不正当手段 不当得利的第一个要件是使用了不正当手段。不正当手段是指违反法律、道德或行业规范的手段,用来获取利益。例如,行贿、受贿、滥用职权、虚假宣传等都可以被视为不正当手段。 2. 获得利益 不当得利的第二个要件是获得了实际的利益。这个利益可以是直接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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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8条对打击报复证人罪规定了两档刑罚:1、犯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人只要对证人打击报复的,都可构成本罪。
刑法打击报复证人罪既遂的判罪标准
《刑法》对打击报复证人罪规定了两档刑罚:
1、犯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人只要对证人打击报复的,都可构成本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证人”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也包括行政、民事诉讼中的证人。“打击报复”包括多种方式,主要有对证人进行暴力伤害,利用职权降薪、降职、辞退,当众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等。
犯罪被判拘役刑能缓刑吗
被判处拘役的,只要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同时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而且缓刑后对所著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
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
数罪并罚在一般情况下不宜适用缓刑。
行为人以两个以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两个以上的行为,具备两种以上犯罪构成的,即为数罪,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实质的数罪”。而数罪并罚,则是指一人犯有数罪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种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由此可见,数罪并罚下的定罪量刑过程所包含之问题,远比一罪的刑罚适用过程复杂得多,其基本特点有三:一是数罪特征。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如某行为人没有犯实质的数罪或独立之数罪,即失去数罪并罚的事实前提,也当然不在并罚之列。二是时间特征。即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期间内,世界各国对此有不同立法规定,但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适用则以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数罪作为适用并罚的最后时间界限,同时对于在不同刑事法律关系发展阶段内所实施或发现的数罪,采用不同的并罚方法。三是原则特征。即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围和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由以上分析所知,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比犯有一罪的犯罪分子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而适用数罪并罚之方法,就能依法对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处以较重的刑罚,有利于惩治犯罪。因此,设置数罪并罚制度的意义主要有二,一是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二是体现了法之正义性与实现刑罚之目的性。正是基于此,刑法理论与实务上都强调,一般情况下对数罪并罚的犯罪分子不宜适用缓刑。1996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法发[1996]2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5、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事实上,司法实务操作中不但经济犯罪审判上执行此规定,涉及其他犯罪中数罪并罚的,如涉毒、涉恶、涉黄、药品、醉驾等,一般也不宜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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