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判刑(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否要明知)

规法网整理 刑事辩护 2022-11-17 13:46:06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既遂标准是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单位也可以构成此罪。犯罪嫌疑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客观方面违反了我国的法律制度,对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加入了一些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侵犯到了我国对于食品卫生的监管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既遂标准是怎样的?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即可认定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犯罪既遂:

所有犯罪是否都有未遂犯?

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会有犯罪未遂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一般来说,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存在直接故意的犯罪之中,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是不存在未完成形态的因此,并不是所有犯罪行为都有犯罪未遂综上所述,不是所有犯罪都有未遂比如过失杀人、行为犯罪中的强奸行为等等这些行为都不存在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量刑是怎样的

对于如何处罚犯罪未遂。各国有不减主义、必减主义和得减主义之分。不减主义,即不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因为未遂犯的主观恶性和既遂犯并无区别。必减主义,即必须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因为犯罪未遂形态毕竟没有完成犯罪,并且往往没有实际造成危害结果。得减主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官斟酌裁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

我国采取得减主义,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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