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承担法律责任吗
在法律领域中,不当得利是指一个人通过欺诈、虚假陈述、违约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行为可能会给他人造成损失或不公平竞争,是否应该对不当得利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法律责任的基础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他人权益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获得利益的一方可能会因其不正当行为而导致他人遭受损失。法律责任的基础是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受理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申请人在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时预付。处理费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文书表册印刷费等。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后五日内预付。
劳动仲裁的费用由谁支付
1、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两个部分。受理费由仲裁申请人预交;处理费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文书表册印刷费等实际开支,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1日内预交。
2、结案后,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予以确定。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承担。
3、当事人撤诉的,全部费用由撤诉方承担。
4、经仲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生活困难无力支付仲裁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减免或缓交。仲裁委员会应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对劳动者缴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减、免、缓交。
劳动仲裁委终局裁决的情形有几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一)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适用
1.“劳动报酬”争议。劳动报酬,包括计时(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病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报酬。
2.“工伤医疗费”争议。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费、交通费等与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3.“经济补偿”争议。经济补偿主要包括: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经济补偿。
4.“赔偿金”争议。赔偿金主要包括: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违法约定试用期并已经履行的赔偿金;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
(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适用
1.“工作时间”争议。工作时间,包括执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工时制等工作时间。争议涉及具体支付金额的,可以不受“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限制。
2.“休息休假”争议。休息休假,包括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带薪年休假,以及病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争议涉及具体支付金额的,可以不受“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限制。
3. “社会保险”争议。社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
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不包括工伤医疗费。
劳动仲裁中能否提起反诉
劳动争议仲裁能反诉。劳动仲争议仲裁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仲裁被诉人向仲裁申诉人或诉讼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本诉申诉人仲裁请求或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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