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会计账簿罪最新不予立案标准(刑法隐匿会计账簿罪的量刑标准)

规法网整理 刑事辩护 2022-11-04 10:53:13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按照最新的量刑标准,法院可能以隐匿会计账簿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规定,对隐匿会计账簿的犯罪分子,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院对于隐匿会计账簿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根据最新量刑标准法院对于隐匿会计账簿罪既遂的可能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法院对于隐匿会计账簿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一般会怎么判?

1、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一般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阻碍解救”中“阻碍”的行为多种多样,如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泄露解救的执行人员、时间、步骤等消息;在他人要求解除收买人与被收买人之间非法形成的婚姻、收养关系时,宣布这种关系“合法”予以维护;对要求解救的被收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进行威胁、蒙骗,令其不得报案,要求解救;责令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与买主共同生活;向上级部门或要求提供协助的其他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的情况或拒绝提供或隐瞒情况;利用自己知道内情的便利为他人如何阻碍解救出谋划策等。

3、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刑法规定是什么?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判断是否涉嫌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儿童罪,主要看其是否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儿童的人身权利。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我国,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中主管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会同公安机关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被拐卖、绑架的儿童需要进行解救而不进行解救。对于因不解救而造成严重的后果而言,则可能属于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怕麻烦,有的是怕报复,有的是为了私情等,其动机如何,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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