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否有期限限制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指当一个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了对方的财产或其他利益时,对方有权要求返还。对于这种请求权是否存在期限限制,法律界存在一定的争议。 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中,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受到一定期限限制的。这是因为法律需要保护合法权益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避免长期以来的不确定性。法律通常规定了一定的期限,使得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期限限制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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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返还彩礼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彩礼的认定
具体而言,认定男方婚前给付财物是否属于彩礼范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该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
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是认定彩礼的前提。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财物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例如,一方按当地风俗,通过媒人等中间人给付另一方的财物,一般应认定为“按习俗给付彩礼”。对此,主张要求返还彩礼一方,应首先举证证明,其给付的财物应为按当地结婚习俗而为给付。
(二)给付时的直接目的是否为缔结婚姻。
社会生活中,男方婚前给付女方财物的情形比较普遍,但就其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而言,则大有不同。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是为确立恋爱关系;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是为维持恋爱关系、增进感情;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则仅仅为与女方发生**情等等。显然,上述情形中,男方给付时均不是以结婚为给付财物的直接目的,也不是基于当地结婚习俗所为给付。因此,如果男方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与婚姻无关,则不应认定为彩礼。
(三)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
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如果男方婚前给付的仅是数额较小的“见面礼”、“过节礼”,或者价值较小的饰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认定为彩礼。至于应当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尤其是男方自身经济条件酌情确定。
有关彩礼该不该还的问题,有点类似“家务事”的感觉,情形非常复杂,外人开来说不清道不明,也很难去判定该不该还。返还彩礼的司法解释已在上文中列举,比较详细,大家如有牵扯相关问题,可以对照情况,进行考量。文末,的编辑也要呼吁备婚的人们婚前审慎,结婚不是一头热的事情,而是牵扯到多个家庭的大事,必须事前考虑清楚,临事保持克制,遇到矛盾多做让步。
返还彩礼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总的来说,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一)彼此未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彼此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该以彼此离婚为标签。上面就是关于返还彩礼的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典返还彩礼的司法解释的相关问题解释,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如果您有比较棘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直接本站在线留言咨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