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有哪些
不当得利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在法律上,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不正当手段 不当得利的第一个要件是使用了不正当手段。不正当手段是指违反法律、道德或行业规范的手段,用来获取利益。例如,行贿、受贿、滥用职权、虚假宣传等都可以被视为不正当手段。 2. 获得利益 不当得利的第二个要件是获得了实际的利益。这个利益可以是直接的经济利益....
1、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所有物品和痕迹。如犯罪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侵犯犯罪的对象、犯罪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物品和痕迹。物证客观性强,易于核实,不仅广泛应用于证明活动中,而且具有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
2、证书是指书面材料或者其他材料,以其记录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证书的形式通常是文本,但也是图表或符号。形成证书的通常工具是纸和笔,但不坚持。
3、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向公安司法机关就案件情况作出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用记录固定。办案人员同意证人亲自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向公安司法机关就其受害情况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作出的陈述。如果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护、被告人就案件情况向侦查、检察官和法官的陈述。它通常也被称为。“口供”。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解释自己无罪、轻罪的辩解。
6、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指定或者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后的书面结论。刑事案件中需要鉴定的特殊性问题非常广泛,常见的是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
7、调查记录是指办案人员对犯罪相关场所的调查记录、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查中的记录。包括文本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检查记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而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的某些特点、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和观察后的伤害或生理状态的客观记录。
8、视听资料是指录音、录像、存储在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中的信息证明了案件的真实性。视听数据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也是法律研究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