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特点都有一些什么

规法网整理 刑事辩护 2022-09-20 15:48:42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1、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有权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外,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检察院决定拘留:检察院自查的案件,犯罪分子试图自杀、逃跑或者逃跑。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通供应的,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

2、刑事拘留只能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没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需要立即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才能拘留。没有紧急情况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的,不得先拘留。

3、刑事拘留是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拘留的特点是完全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是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和逮捕是相似的,属于一种拘留,所以只必要时才能使用。

4、刑事拘留是一项临时措施。拘留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应当及时变更,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人员。

5、刑事拘留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适用于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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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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