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标准是什么

规法网整理 刑事辩护 2022-09-20 15:51:08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有权决定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在自查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也有权决定拘留犯罪后试图自杀、逃跑、逃跑、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

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法院有决定司法拘留的权利。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匿、转让、出售、损坏已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清点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让冻结的财产的。

(四)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报复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助执行人员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司法人员履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除上述情形外,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影响法院的,或者有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决定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15天以下的拘留,无论是什么样的拘留,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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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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