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行为(要约邀请行为不包括)

规法网整理 民事法律 2021-07-02 15:49:46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本文主要针对要约邀请行为来展开解读,在讲解该问题相关知识以后还会为大家带来要约邀请行为不包括的整理介绍,下面随着规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要约邀请行为

一、什么是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因为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

二、有哪些要约邀请行为?

1、寄送的价目表

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为了推销某种商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或寄送某些商品的价目表。此种发出价目表的行为,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 的意思,但由于从该行为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如购买多少本图书和某种图书),因此,该行为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当然,如果行为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某种商品的订单,并在订单中明确声明愿受承诺的拘束,或者从订单的内容中可以确定他具有接受承诺后果拘束的意图,应认为该订单不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

2、拍卖公告

拍卖是指拍卖人在众多的报价中,选择报价最高者与其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买卖方 式。拍卖前一般要刊登或发出拍卖公告,在拍卖当时对拍卖物进行宣传和介绍。对拍卖公告 ,各国民法典一般认为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在该表示中并不包括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特别是包括价格条款,而只是希望竞买人提出价格条款。据此,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确认 其为要约邀请。

3、招标公告

招标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招标行为都要发出公告。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此种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因为招标人实施招标行为是订约前的预备行为,其目的在于引诱更多的相对人提出要约,从而使招标人能够从更多的投标人中寻取条件最佳者并与其订立合同。而投标则是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所公布的标准和条件向招标人发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在投标人投标以后必须要有招标人的承诺,合同才能成立,所以投标在性质上为要约。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已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这种意思表示,则已具有要约的性质。

4、招股说明书

在申请股票公开发行的文件中,招股说明书是一个十分关键的文件。它是指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人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后,依法在法定的日期和证券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的 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发行股票的人的信息以供投资者参考的法律文件。招股说明书通过向投资者提供股票发行人的各方面的信息,从而吸引投资者向发行人发出购买股票的要约,但其本身并不是发行人向广大投资者所发出的要约,而只是一种要约邀请。

5、商业广告

广告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广告包括商业广告、公益性广告及分类广告(找寻人、征婚、挂失、婚庆、吊唁、招聘、求购、启事以及权属声明等广告),而狭义的广告 仅指商业广告。我国《广告法》第四百六十四条采纳了狭义的广告概念,即“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由于悬赏广告一般不属于商业性广告,因此不属于狭义广告的范围。那么商业广告的性质是什么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发出商业广告不能产生要约的效力。

综上所述,一方发出要约邀请只是希望收到邀请方能够达成交易,只是发出方的意思表示,不针对特定人群,不具备约束力。要约邀请行为主要包括寄送价目表、发布拍卖公告、公布招标公告等。像平时我们接触最多的商业广告,也属于生产厂家做出的要约邀请行为。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清远律师。

要约邀请行为不包括

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根据法律规定,价目表属于要约邀请。类似的像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有的学者认为,要约邀请不是意思表示,只是事实行为。但要约邀请也并不是单纯地建议他人与自已进行有关合同的讨论,而是明确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只不过仅指明合同的类型,并没有提出合同的具体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总的来说,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是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由于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上面就是关于要约邀请行为以及要约邀请行为不包括的相关问题解释,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如果您有比较棘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直接本站在线留言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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