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贷不还起诉有用吗怎么办
在现代社会中,贷款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借款人可能无法按时偿还债务。这时候,债权人是否可以通过起诉来追回欠款?本文将就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并提供一些建议。 欠贷不还起诉的可行性 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来追回欠款。起诉欠债并不总是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以下是一些需要考虑的因素: 1. 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如果借款人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偿还债务....
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夫妇在婚后因为各种原因不和而面临离婚。对于婚后房本加名离婚怎么算相关问题下面小编会为大家讲解,一起往下看看吧。
男方购房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加上女方名字是对女方的赠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平均分割。
婚后加名字离婚房子是一人一半吗
如果有女方名字,女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是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从协议,没能协议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贡献等因素。另外,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能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男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
如婚前购房但是共同还贷,房产证只有男方名字,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彼此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产权证上加名字性质上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因此婚前或婚后加从法律效力上并无区别。
如果贷款未还清,还要区别该房产本身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依然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确定。如果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则未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如果属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内还贷的,则未还清的贷款作为该产权人个人债务继续偿还,现已偿还的部分及其增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无论哪种方式,房屋产权均应以最后产权登记为准。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或是房产证加名字时最好各方能签署协议,针对产权份额及分割方式等进行明确,进而避免矛盾。
婚后财产的约定:
国家《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财产能够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该采用书面形式。没能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以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彼此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要采用约定形式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必须平等、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强迫或威胁对方;男女能够在结婚前或婚后任何时期作出财产约定;只要约定的财产是夫妻合法所得,夫妻能够自由地确定的内容,能够就部分财产作约定处理,也可就全部婚后财产作约定处理。夫妻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或是损害第三人利益。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一般就以书面形式进行;口头约定,须彼此一致认可或是有可靠证据证明,方予以认可。
在国家,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定夫妻财产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只要夫妻没能财产约定,法律就推定其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但是是,如果夫妻订立了有效或没能约定的财产,才认定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彼此取得,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由夫妻彼此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国家《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是受赠的财产,但是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该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依该条规定的精神,对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这样理解:
一、是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方面着手。“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彼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彼此在婚后所取得的财产”。
二、是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性质着手。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彼此共有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公有的财产”。
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有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男女彼此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彼此离婚或一方死亡之日止的期间。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并不只是财物的实际得到。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具体财产的取得有时是同步的,有时则是先后发生的。因此,划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关键是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体取得的财产,不一定就是共同财产,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权利的,才属于共同财产。
婚后财产分割具体如下
如果有婚后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了婚后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样分配,那么婚后取得的财产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分配;如果没能婚后财产协议或是协议约定无效时,就要遵循《民法典》的规定。
1、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具体包括: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应该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具体包括:
①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②遗嘱或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③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应该归一方的财产。
国家夫妻财产制度的建立最大限度的体现了男女平等,个人所有权的公平原则,及对弱者保护原则。现行婚姻法对婚后财产分割的规定是采取“夫妻共同财产由彼此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对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通常是各占50%。
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存续期间:
夫妻财产关系派生于夫妻人身关系,只有男女彼此依法具有夫妻关系,相互间才能产生相应的共同财产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产生应以夫妻人身关系的成立为依据,若婚姻关系消灭,则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即行终止。
1.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产生
婚姻关系的缔结是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发生的首要标签。所谓婚姻关系的缔结是指意欲缔结婚姻的男女彼此依照法定的标签和程序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结婚标签并予以登记而产生的法律事实。婚姻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不是事实概念,因而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产生应从结婚登记领得结婚证即为开始,而不以实际同居生活来计算。婚姻关系一经缔结,男女彼此就发生了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也就具备了发生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首要标签。
但是是,仅有婚姻关系缔结的法律事实并不一定就会产生夫妻共同财产关系,还必须有另一种法律事实的存在,即缔结婚姻关系的彼此没能约定其全部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因此,夫妻彼此没能约定其全部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产生的另一必备要件。约定财产制为夫妻以契约形式决定夫妻财产归属关系的制度,是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如果夫妻彼此在婚后采取约定财产制,那么,夫妻间的财产归属就会出现两类情况,若夫妻彼此只将其部分财产或某项财产约定为分别所有,这种情况下没能进行约定的财产仍受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调整,但是是,若夫妻彼此将其全部财产约定为分别所有,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明确合法的,它就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所以,在该情况下,夫妻间的财产不受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调整,也就不会产生夫妻共同财产关系。
2.共同财产关系的终止
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是派生于夫妻身份关系的重要法律关系,若婚姻关系消灭,则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即行终止。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消灭的原因事实包括离婚和夫妻一方死亡。
(1)离婚。婚姻关系因离婚而解销,夫妻财产关系也应随之消灭。离婚是指配偶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使得完全有效的婚姻因嗣后的事由而消灭的一种行为,因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必须为法律所认可并通过法定的程序才能发生效力。国家《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无论是协议离婚依然裁判离婚,都能引起夫妻间婚姻身份关系的消灭,同时,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也必然因婚姻关系的解体而消灭。
(2)夫妻一方死亡或夫妻彼此同时死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婚姻关系消灭,导致夫妻财产关系终止。民事法律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者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在死亡的时间确定上,自然死亡以死亡证明开具的时间为准,宣告死亡则以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发生效力的时间为准。另外,如果夫妻彼此同时死亡,也同样产生婚姻关系消灭和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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