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贷不还真的可以吗
在金融市场中,有一种短期借贷产品被称为“七天贷”。这种贷款通常是指借款人在七天内必须偿还的贷款。许多人对这种贷款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产生了疑问。本文将探讨“七天贷不还真的可以吗”的问题,并提供相关的法律知识。 贷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贷款合同是借款人和贷款机构之间达成的法律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贷款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必须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贷款利息和期限 在贷款合同中....
协议离婚是最佳选择吗?现在离婚的人可以说一直保持着上升的趋势。至于原因,我不想在这里多说。总之各种各样,各有不同,有的有明显的原因,比如一方有婚外情,有的根本没有理由,但是长期平淡的生活,米、油、盐、酱、醋茶,可能就是一些情侣走到尽头的原因。对于军婚不离婚可以拖多久了相关问题下面小编会为大家讲解,一起往下看看吧。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是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的一种限制,旨在从实体法角度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进行特殊保护,有利于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增强部队战斗力,体现了国家对人民子弟兵的关怀和爱护。关于这一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关于现役军人的范围问题。所谓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男女军官、士兵,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2、适用条件:只能是夫妻的一方是军人,另一方是非军人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都是军人或双方都不是军人的,不适用此条的规定。同时,适用这一条只能是非军人提出离婚,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如果是军人提出离婚,没有必要征得非军人的同意,也不适用此条的规定。
3、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例外情况,即“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指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且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方要求离婚的,不必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所谓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一般是指军人一方的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行为,比如,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以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
4、执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贯彻实事求是的精神即在离婚问题上既要依法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同时也要根据具体情况保护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具体说来,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如果其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非军人一方没有什么重要原因提出离婚的,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原告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关系恶化,婚姻已经破裂,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离婚之必要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经其同意后可准予离婚。
如今离婚的人能够说一直保持着不断上升的趋势,至于其中的原因本人在此不想多说,总之是形形色色,各有不同,有的有明显的理由,比如一方出现了婚外情,有的则是根本就没能什么理由,但是长期的平淡生活,柴米油盐酱醋茶,可能就是某些夫妻走向尽头的不是理由的理由。
一旦夫妻到了非离婚不可的程度,那么这个婚该怎么离便成为了重中之重的事情。事实上也的确如此。有的人离婚比结婚还要热闹。有的人则是天不知地不晓就离掉了。有的人视离婚如同儿戏,有的人面对离婚则好像是五雷轰顶,有的人三下五除二,嘎巴干脆,有的人则犹豫不决,举棋不定。有的人非要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而有的人则干脆直接走上法院。总之面对离婚大伙儿的选择多种多样。在此本人只想谈一谈协议离婚到底是不是最佳选择
人们常说的一句话是:好合好散。因此夫妻之间到了离婚的时刻,将协议离婚作为离婚方式的首选是完全能够理解的,也是应该得到支持的。本来嘛,如果可以悄然离婚,天不知地不晓,这也确实是很难得。大伙儿相互还能做到好合好散,不伤和气。为了实现这个“好合好散”为了达到“不伤和气”,于是有的夫妻便开始了漫长的马拉松式的“协议离婚过程”。今天夫妻之间直接谈,明天彼此父母帮着谈,后天亲朋好友助阵谈,大后天,彼此领导参与谈,大大后天大伙儿一起混合谈,谈。。谈。。谈。真可谓是谈得天昏地暗,日月无光。只见得两鬓斑白,皱纹堆垒。不经意间现已谈得是气血两亏,头昏脑胀,筋疲力尽。当一方实在受不了时,只好高挂免战牌,择良辰吉日再谈。
在我们接待的咨询及代理的案件中,上述的情形绝不少见。彼此为了达到好合好散,不休止的进行协商,时间一天天的过去,彼此的忍耐力也一天天的降低。最终依然天崩地裂,不得不走向诉讼,然而,世界上最宝贵的东西“时间”却白白的浪费掉了。
曾经有一位年轻的妻子对本人讲了这样的一个经历:她与老公感情破裂,彼此开始协议离婚。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就是达不成协议。但是她始终不想进入法院,总觉得不到万不得已不去法院。结果就在他们进行协议离婚的时候,她的单位新调入一个非常优秀的男士。由于她很年轻,这位新调入的男士对她颇有好感。然而得知她是已婚女士后,立刻敬而远之。最终这位男士与同单位的一位姑娘结为伉俪。后发现该男士的确十分优秀。这位年轻的妻子对自己没能及时离婚而追悔莫及。上面那位女士的经历可能很巧合,然而谁又知道这样的巧合不会发生在您的身上呢??协议离婚固然是好,但是是协议离婚终究不是最终的解决方式。本人绝不反对协议离婚,但是协议离婚也有着不可否认的缺点
1,协议未必是彼此共同的愿望
本人经常听到这样的话“我想协议离婚,但是她(他)就是不同意”显然剃头担子一头热是协议不成的。最终只能闹一肚子气而已。
2,协议是没能时间限制的
协议仅仅发生在私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今天有今天的理,明天有明天的理。高兴时有高兴时的理,恼怒时有恼怒时的理。总之彼此的理都是随时改变的。在实践中经常听到这样的话“现已达成协议了,没过两天她(他)又反悔了”。结果,一拖再拖,拖了个人老珠黄,拖了个花败叶落。
3,协议不是终局的。
即使彼此最终达成了协议,只要一方不履行协议,最终依然要走向法院,求助法院的判决。否则协议就是一纸空文。许诺给你的金山银海,到头来还不如粪土一把,好歹还能当做“有机肥料”用用。
综上:本人认为协议离婚当然是好,但是您必须要全面权衡,对于不同的对象,做出不同的选择。当协议遥遥无期时,您最好不要再盲目的抱着协议离婚的美好愿望。本人有一句“名言”:一方万般无奈,情非得已而答应给你的标签,她(他)是很难兑现的!最终依然要走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