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事实婚姻的离婚时效,事实婚姻财产分割?

规法网整理 离婚 2021-08-16 14:25:17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事实婚姻关系中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婚姻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其特殊情况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该区别对待,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事实婚姻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的文章,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和参考,欢迎浏览。对于存在事实婚姻的离婚时效相关问题下面小编会为大家讲解,一起往下看看吧。

存在事实婚姻的离婚时效

事实婚姻财产分割

事实婚姻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该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彼此现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彼此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该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个现已算是事实婚姻了,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针对财产问题的分配,首先要确定的是否取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但是是离婚财产的分配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原这里的“照顾”,既能够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能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也许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6、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婚姻法中的过错是指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或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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