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规定,民法典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

规法网整理 债券债务 2023-02-23 17:49:18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民法典的债权人代位权是什么,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的条件相关的法律规定。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民法典的债权人代位权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民法典的适用债权转让规定有什么规定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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