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期的债权能申请保全吗,民法典可以保全个人债权吗

规法网整理 债券债务 2023-02-23 09:37:12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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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未到期债权能否申请保全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翻译一下就是债务人欠钱不还,但是却不行使自己对别人的权利,那就让别人替他行使。另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翻译一下就是债务人有自由处置财产的权利,但是如果导致债务人的债权人债权受到影响,债务人的自由就是受限制的,不能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两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自由不是绝对的,如果影响了其他人的权益,自由就是要受限制的。一个人当人有钱把自己的财产无偿赠送给别人、低价卖给别人、别人欠自己的钱不让还了、给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不行使自己对其他人的权利,但是如果导致自己还不上别人的钱了,这时候就可以代替他行使或者撤销他的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紧急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紧急情况一般指的是债务人有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有该行为时,债务未到期也可以申请保全。也就是说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四种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还应当从主体、内容、原因、效果四个方面加以理解。

1、数个不同债务人的复数主体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主体通常为数个不同债务人的复数主体,换言之,即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责任人为不同的数个人。

根据传统债法的划分方法,从债的主体上分,属于多数人之债,从现代侵权法的角度划分,则为多数责任人的责任。

在多数债务人或者责任人人当中既有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关系,又有数个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对外和对内效力。

而在这数个债务人之间往往还涉及一类特殊的责任主体,即终局责任人。

所谓终局责任人,是指对数个责任的发生应最终负责的人。

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多数情况下都存在终局责任人,但无终局责任人的特殊情形也是有的。

甄别终局责任人的意义在于就数个债务人间的内部责任正确加以分配,即先向债权人偿付的债务人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追偿。

2、不真正连带责任人的责任性质不真正连带责任人的责任并非同一的,即虽然数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同一给付或者基本上是同一给付的债务,但各负独立清偿义务。

这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的最大的相似之处,即它们都具有数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给付义务上的相似性,这也是其名称之由来。

例如,甲委托乙保管电视机,但电视机被丙损坏,乙丙对甲电视机的损坏都负有赔偿义务,给付内容同一。

但这种同一给付义务与连带义务又是根本不同的:

连带义务承担的实质上是一个债务,而不真正连带义务承担的是数个债务,只不过给付内容同一。

连带责任人是共同负同一债务清偿义务,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是对同一给付各负独立清偿义务。

此外,在给付的具体数额上,连带责任人完全相同,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人由于各自债务产生原因上的差异,往往会有细微的差别。

上例中乙基于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丙基于侵权责任对电视机的损坏承担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会有一定的差异。

3、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发生原因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发生原因具有偶然联系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数个债务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由此产生数个各不相同的法律关系,各个原因和各个法律关系间互不依存,具有独立性。

这里所说的各不相同的法律关系,既包括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侵权和违约,也包括性质相同的不同法律关系,如数个独立合同的违约,或者数个行为的性质不同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

其次,这些原因是偶然联系在一起的,事先并无共同的约定或者共同的意思联络,不存在共同的过失。

这同连带责任基于同一原因如共同侵权,存在主观目的上的同一性是明显不同的。

例如题头案例中的蒋某与王某在主观上完全没有共同的目的,他们与陈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全是独立的。

4、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效果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效果分为外部效果和内部效果。

一人履行,债务全部消灭的效果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外部效果。

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由于给付内容的性质是相同的,因此一旦一个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即在客观上得以全部实现。

从民法公平及损失填平原则出发,为避免债权人重复得利,此时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其余债务人免除再为给付的义务,而且也无须对已承担责任的债务人作内部的补偿或分担,但存在终局责任人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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