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被标记为谣言会怎么处理,微博造谣标准

规法网整理 法律知识 2023-02-20 21:06:24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微博造谣证据想要固定那么就可以直接的进入到微博中并截图进行打印,从而还可以请公证员为自己的证据进行公证,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直接报警或者是向法院起诉解决,这都是可以保障到自己权益的。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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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造谣证据如何固定?

是可以请公证员一般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电脑登录自己的微博账号,搜索并进入相关微博页面,截屏打印。公证员就可以及时为自己出具了公证书,使他拿到了维权的重要证据。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见,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辱骂,轻则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重则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微博造谣取证需要多久

取证的时间没有规定,如果已经提起诉讼,调查取证的申请要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七天提出,调查取证的时间计算在法院的审理期限之内。对于一审案件,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六个月,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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