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的经典案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全文

规法网整理 法律知识 2023-02-20 13:01:26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搭乘便车的好意施惠情形在特定情况下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类似于好意施惠人自己也有重大过错,比如有些人在自己还没有考取驾驶证或吸了毒的情况下让别人去搭乘便车,尽管让别人搭便车是出于好意,但这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施惠人肯定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搭乘便车的好意施惠情形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1、好意施惠人有重大过错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好意实惠之侵权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原则。但基于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和良好的动机,以及善意目的性,应从民法的公平理念出发,酌情减轻施惠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施惠人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酌情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因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则无须担责。因此认定好意施惠侵权行为应当慎用,不得与公众对此类案件的期待值相距太远。

2、好意施惠者的侵权责任承担

1)施惠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下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施惠者在主观故意的情形下应承担全部责任,在重大过失下根据过失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决定责任承担的大小。

2)施惠者为一般过失或双方均无过错时,由受惠者自负风险。

好意的施惠行为需要承担责任?

好意的施惠行为不需要承担责任,好意施惠行为是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该行为对好意施惠人不形成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对受惠人因好意施惠所引发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区别赠与合同与好意施惠?

1、相同点

好意施惠和无偿合同都具有无偿性和施惠性,正是由于二者在这两点上具有相同之处,才使得人们很难将二者区分开来。但是二者虽然在形式上存在着共同之处,但是二者在本质上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不同点

(1)主体要求不同。在好意施惠行为中,好意施惠人可以不具备和合同所要求的行为能力,而在无偿合同中,合同主体的施惠一方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并需要履行理性人的注意义务。

(2)性质不同。纯粹的好意施惠行为既不是法律行为,也不是事实行为,而且也不是准法律行为,而是由道德、习惯等法律规则以外的社会规则调整的社会层面的行为。而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则应该根据交易习惯来加以理解,斟酌当事人利益关系和公平原则,进而合理认定某一行为到底是好意施惠还是无偿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而无偿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故二者在性质上存在着差别。

(3)目的不同。好意施惠行为中,行为人实施施惠行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而是在于行为人欲通过施惠,如帮助别人,去追求良好道德风尚和帮助别人而使自己的心情变得愉悦;而无偿合同中,行为人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愿意受这一关系约束的意思,继而使得该行为受到法律规范所调整,形成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比如甲将自己的自行车赠与乙的行为,就形成了一个赠与合同。

(4)是否具有受行为拘束的意思不同。好意施惠行为中,当事人的施惠行为欠缺法律行为的效果意思,并没有受其拘束的意思,如在本文开头的案例,乙并没有就其同意叫醒甲到站的行为而受该行为拘束的意思,即缺乏法律行为中的效果意思这一要素,因此甲与乙之间是一种好意施惠关系,而非无偿合同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而无偿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要受到合同所约束,尽管一方当事人不向他方支付任何报酬,但并不是说当事人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在有些无偿合同中,当事人也要承担义务,如借用人无偿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负有正当使用和安全返还物品的义务。这一区别是好意施惠行为和无偿合同的本质区别,也是区别二者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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