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偿什么意思及条件,贷款代位追偿需要什么条件

规法网整理 债券债务 2023-02-09 06:49:20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债务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具体为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债务人是他人的债权人、各方的债务都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导致了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实现。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债务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1、债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使债务人应得到的利益没得到,从而使债务人不能履行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债务。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之前,只要没有造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债权人不应对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作出干预,即如果债务人具备到期偿还债权人债务的能力,不存在期限届满不能履行债务之危险,债权人就不能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行使代位权,否则会使债务人的债务提前,损害债务人的正当利益。代位权是合同债的保全制度,只在具有合同债保全的必要情况下,债权人才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行使代位权。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追偿权与债权的区别是什么?

1、概念不同

(1)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2)债权

债权是“债务”的对称。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和债务一起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债权与物权相对应,成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2、享有权利的原因不同

(1)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

①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②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③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

(2)债权发生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起诉后债权人还能向债务人追尝吗?

债权人起诉后,仍可以继续找债务人要钱。起诉和和解不冲突。如果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双方能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可以撤诉。

债权人向债务人追索欠款是其权利,具体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向债务人追讨债务:一种是通过自己的方式,即直接去找债务人要求偿还;另一种是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追讨欠款。两种方式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一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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