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与拾得遗失物的区别是什么
在法律领域中,不当得利与拾得遗失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本文将探讨不当得利与拾得遗失物的定义、法律责任以及相关判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的区别。 不当得利的定义与法律责任 不当得利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这种利益可能是来自他人的财产、权益或其他有价值的资源。不当得利的行为一般是违反了法律、道德或合同的规定。 在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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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缔约过失的概念有哪些,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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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的概念有哪些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1、缔约人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就合同订立者来说,缔约双方在缔约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互相保密等义务的行为。
缔约人一方如有上述违反义务行为时,就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而合同利益包括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包括既得利益也包括期待利益,事实上,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期间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主要是期待利益。
3、缔约过失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如果另一缔约人的损失非因对方的过错而是由其它原因造成的,其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顺利订立时就不存在缔约过失。
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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