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法院管辖如何规定
在法律领域,不当得利是指一个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当这种不当得利涉及到法律纠纷时,法院的管辖权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将讨论不当得利的法院管辖如何规定。 法院管辖权的基本原则 法院管辖权是指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在确定不当得利的法院管辖时,有几个基本原则需要遵循: 1. 地域管辖原则:法院的管辖范围通常限定在特定的地理区域内。根据地域管辖原则....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昆明醉驾新规是什么,醉驾和酒驾的区别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昆明醉驾新规是什么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内容规定: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处罚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河南省关于醉驾新细则有哪些规定
1、新规规定180mg/ml以上酒精含量,不适用缓刑;
旧规规定160mg/ml以上酒精含量,不适用缓刑。
2、新规规定:
无证驾驶包括吊销、暂扣、扣押这三种情形,出现这三种情况时不适用缓刑。
驾驶证未年检、驾驶证扣完分这两种情况不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无证驾驶情形,发生这两种情况时,仍然可以有条件地适用缓刑。
3、新规新增了一种不得缓刑的情形:
醉酒驾驶明知不符合安全检验标准的汽车时,不得适用缓刑。
4、新规细化了一种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
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或醉酒驾驶五年内被处分的不适用缓刑。
旧规中,有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前科的,终身危险驾驶罪不判缓刑。
对于以上内容希望可以给到大家参考。虽然现在法律行业律师有很多,但是大家在选择律师时,还是要仔细考量,尽量选择口碑、专业性强的律师进行委托,做到真正的省心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