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承担法律责任吗
在法律领域中,不当得利是指一个人通过欺诈、虚假陈述、违约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行为可能会给他人造成损失或不公平竞争,是否应该对不当得利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法律责任的基础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他人权益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获得利益的一方可能会因其不正当行为而导致他人遭受损失。法律责任的基础是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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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行纪合同是不是从法律行为
1.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我国《民法典》对行纪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定,把它确定为独立有名合同。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所受委托的事务行纪合同履行时,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如代购、代销、寄售等。
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承担。
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3.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在办理行纪业务时,虽然是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4.标的是行为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服务。
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才是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是行纪合同的标的,所以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5.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其他商事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
同时,行纪人完成事务须收取报酬,即为有偿服务,所以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行纪合同是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合同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所以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委托行纪居间合同的不同点有哪些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行纪人却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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