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之债是什么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而根据法律规定,这些利益应当归还给受损害方的一种法律关系。在法律上,不当得利之债也被称为无因管理义务债。 不当得利之债的特点 不当得利之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通过违反法律、违背公平原则或违反合同约定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这些利益可能是金钱、财产、权益或其他形式的利益。 2. 无因管理义务债....
(1)宽限期结束仍未交费;(2)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的保险费和利息;有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费的自动垫交条款”,即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没有交纳续期保险费的,则以宽限期结束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垫交其应付的保险费和利息,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当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的保险费和利息时,合同效力中止。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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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止的条件是什么
(1)宽限期结束仍未交费;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交纳续期保险费有宽限期的规定,宽限期从合同约定的交费期的次日零时起到第60日的24时止,如果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要扣除投保人所欠保险费及利息。如果宽限期结束投保人仍未交费的,从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中止。
(2)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的保险费和利息;
有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费的自动垫交条款”,即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没有交纳续期保险费的,则以宽限期结束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垫交其应付的保险费和利息,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当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的保险费和利息时,合同效力中止。
在效力中止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1、自然终止: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
3、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如人身意外伤害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的剧烈地、明显地侵害的事实。保险中,被保险人生病而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
4、因解除而终止: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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