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与拾得遗失物的区别是什么
在法律领域中,不当得利与拾得遗失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本文将探讨不当得利与拾得遗失物的定义、法律责任以及相关判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的区别。 不当得利的定义与法律责任 不当得利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这种利益可能是来自他人的财产、权益或其他有价值的资源。不当得利的行为一般是违反了法律、道德或合同的规定。 在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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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区别有哪些,居间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区别有哪些
(l)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行纪人却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行纪合同的常见问题一般有哪些
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
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6、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7、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8、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9、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10、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11、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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