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有哪些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是指通过非法手段或违反道德规范获取的利益。在法律上,不当得利通常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才能被认定为违法。本文将探讨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 不当行为 构成不当得利的首要要件是不当行为。不当行为是指通过欺骗、威胁、强迫、滥用权力等手段,违反了法律规定或道德准则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诽谤、商业贿赂、商业诈骗等。不当行为必须是违法或违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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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债务。2、签订的合同被解除了。3、各个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已经被相互抵消掉。4、债务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把标的物进行提存。5、债权人免除了债务的。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其他情形。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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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
(一)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 合同解除;
(三) 债务相互抵销;
(四)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 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而解除、终期届至等为合同的相对终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
委托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几种
1. 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而信任关系属于主观信念的范畴,具有主观任意性,并无一定的规格和限制。如果当事人在信念上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就应不问有无确凿可信的理由,均允许其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否则,即使勉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中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
委托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这是一般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终止。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当事人一方有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的情形时,委托合同仍不终止。例如,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委托合同可以约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终止代理诉讼。二是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因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委托合同不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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