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 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的区别)

规法网整理 公司法 2023-01-18 06:09:08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是不一样,虽然三者都是在签订合同之后,所有权移转的一种方式,但是三者之间是存在很大的差别的,简易交付就是我们常见的交付方式,而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此时都是一种特殊的交付方式。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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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是一样的吗?

简易交付的意思就是在物品实际交付之前,当事人已经占有了这件物品,指示交付的意思就是这件东西现如今被第3人合法占有,但是买卖双方形成了买卖意向之后,卖家通知第3人把这件物品交给买家,占有改定的意思就是形成买卖意向,但是再另行约定交付时间。

(1)简易交付:是指动产早就为受让人占有,出让人与受让人确认动产已交付。例如:甲先借用了乙的手机,而后甲和乙同意变借为买。若必须现实交付,得先由甲将手机返还给乙,再由乙交付于甲,未免繁琐。现在只需要甲和乙确认交付,不必将手机拿来拿去。简易交付可以简化程序,减少交易费用和风险。

(2)指示交付,是指在动产被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条件下,出让人与买受人约定,由第三人直接将动产交给买受人。例如:甲将手机出借给丙,而后又将手机卖给乙,甲可指示丙把手机交给乙,乙也有权要求丙交来手机,以代替现实交付。这同样是为了便捷交易、减少风险和费用。

(3)占有改定,是指动产交易中双方约定,该动产所有权移转给受让人,但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例如:甲出售手机给乙,但仍需使用,故与乙订立借用契约,约定由甲继续使用手机。占有改定实际上是混合性交易的结果:当出卖人出卖动产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又同时将该动产出租、出借给出卖人时,占有改定可以满足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各自需要。

合同附随义务都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2、关于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债权人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 ,就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配合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如果没有债权人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的效果。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原 则要求债权人负协助义务。

3、关于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又称为忠实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在合同订立时,为了使对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对方透 露自己的一些秘密。这些秘密主要表现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出国劳务合同范本

下面是一个出国劳务合同的范本,相关内容为举例说明,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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