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之债是什么意思
在法律领域,不当得利之债是指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而另一方因此遭受了损失。这种情况下,法律会要求不当得利者退还其不正当获得的利益,以补偿受损方的损失。不当得利之债是一种补偿性的法律原则,旨在保护被不当获利者的合法权益。 不当得利之债的成立条件 要求不当得利之债成立,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不当得利者必须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利益。这些手段可能包括欺诈、误导、违反合同条款、滥用职权等....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行纪合同是否有留置权,留置权的效力是什么?的问题带来帮助。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行纪合同是否有留置权
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行纪人对委托人有报酬请求权,即使双方未约定报酬的亦然。
如果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享有留置权。
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承担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责任,此时行纪人对占有委托物品享有留置权,并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果留置物经过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了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剩余部分还应当归委托人所有,如果结果不足以支付行纪人的报酬,行纪人还有权利请求委托人继续清偿。
如果委托人与行纪人在行纪合同订立时已经约定,不得将委托物进行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但是,委托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为担保。
行纪合同是商事合同吗
行纪合同是商事合同,因为实际上行纪合同就是属于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订立相关合同的一种经济方面贸易行为。
行纪合同能发生留置权,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行纪人对委托人有报酬请求权,即使双方未约定报酬的亦然。
如果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享有留置权。
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承担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责任,此时行纪人对占有委托物品享有留置权,并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果留置物经过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了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剩余部分还应当归委托人所有,如果结果不足以支付行纪人的报酬,行纪人还有权利请求委托人继续清偿。
如果委托人与行纪人在行纪合同订立时已经约定,不得将委托物进行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但是,委托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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