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与拾得遗失物的区别是什么
在法律领域中,不当得利与拾得遗失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本文将探讨不当得利与拾得遗失物的定义、法律责任以及相关判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的区别。 不当得利的定义与法律责任 不当得利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这种利益可能是来自他人的财产、权益或其他有价值的资源。不当得利的行为一般是违反了法律、道德或合同的规定。 在法律上....
其一,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其二,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为公民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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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中介合同行纪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任而产生,由一方代为另一方办理委托的事务,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
但是,这两种合同又有所区别:
其一,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
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其二,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
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为公民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
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各类民事主体之间均可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对委托人、受托人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其三,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
在前一种情况下,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委托理财与行纪合同有联系吗
委托理财和行纪合同类似,但是委托理财合同不属于行纪合同,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进行经纪业务,因而有一种观点认为证券公司为受托方接受的委托理财形成的是一种行纪法律关系。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故应认定其为行纪合同。
但是在委托理财活动中,委托人通过资金帐户划转资金或通过证券托管的方式将资金或证券交付给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自行决定交易,对于交易过程,委托人实际采取不管不问的态度。
这种操作方式完全背离了证券法规定的券商从事经纪业务的基本要求,其操作手段无疑是一种变相的全权委托交易,且承诺对客户的投资予以保底或保本,这些特点不符合行纪合同的要求。
从法律效果移转于委托人的方式来看,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交易,其结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不符合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对于委托人的利益进行交易后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行纪人的合同原则,故此种交易非为行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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