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算合同吗(合同法关于悬赏广告的规定)

规法网整理 公司法 2023-01-15 01:47:35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悬赏广告属于单务合同,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被认定为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其合同才能成立。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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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悬赏广告属于什么合同

悬赏广告属于单务合同,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被认定为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其合同才能成立。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行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标明的报酬的广告行为。

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按照合同说,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订约方式,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为要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行为为承诺,合同因承诺而成立。

悬赏广告既然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此其成立须具备一定之成立条件。

具体而言包括:

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必须采用广告的方式为之,因此属要式法律行为。

但究竟何为广告,应依一般社会公众之观念判断之。

民法上最简易之判断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

如果该意思表示是向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人发出的,则难称其为悬赏广告,只能视为一般之要约。

至于广告的方法,无论是采用文字广告,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在广告栏内、电线杆上张贴广告,在公共车辆、场所内悬挂广告等,还是口头广告,如通过收音机、有线广播播发或口送宣传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了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

2、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

一定行为,各国民法上并无严格限制,不仅指积极的作为,如寻找走失之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3、须完成一定的行为。

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

对行为是否完成的认定,应依行为的性质而定。

如果指定的行为是对广告人报告一定事项的行为,或广告含有须将完成行为的事实告知广告人的意思,在通知到达广告人时,才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

民法典中公司合同盖私自刻的章有效力吗

民法典规定,公司合同加盖私自刻的公章时,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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