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财产所有权可以设立质权吗?

规法网整理 房地产 2022-12-28 18:38:27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民法典房屋所有权可以设立质权吗,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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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房屋所有权可以设立质权吗

房屋所有人可以在房屋是设立抵押权,但不能设立质权,可以设立质权的财产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已查封房产能否办理产权证

民法典房产查封过程中能否办房产证没有规定。而在实践中,法院查封房屋的,会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禁止办理产权登记,所以保全的房屋不能办理房产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完成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完成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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