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之债是什么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而根据法律规定,这些利益应当归还给受损害方的一种法律关系。在法律上,不当得利之债也被称为无因管理义务债。 不当得利之债的特点 不当得利之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通过违反法律、违背公平原则或违反合同约定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这些利益可能是金钱、财产、权益或其他形式的利益。 2. 无因管理义务债....
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登记规定是需要由当事人提出起诉,然后由人民法院立案登记。目前我们国家所实行的就是立案登记制度,但是也是需要对于基本的一些材料来进行审核的,比如说对于原告的主体资格,还有就是管辖权的问题都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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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登记规定是什么?
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登记规定是需要由当事人提出起诉,然后由人民法院立案登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程序如下:
第三人撤销之诉费用规定是什么?
第三人撤销之诉费用规定是按照每件50元至100元的标准来收取。债权人撤销之诉应当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其他非财产案件处理,每件收诉讼费50至100元,一般法院都是收取100元案件受理费。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按该条规定,保险标的因第三者原因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后,可以向侵权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四进上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权,法院应当支持。但是,在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侵权责任追究行为合法有效的,不支持保险公司追偿请求。侵权第三者在保险公司追偿通知到达前已对被保险人作出赔偿,对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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