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不被受理的送达情形有哪些?

规法网整理 诉讼 2022-12-27 06:24:15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如果是适用于特别程序的案件就算发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也不会对当事人的诉讼进行受理的。或者是一些需要法院督促的程序,或者是破产的程序,这些情形他是不需要用诉讼来解决的,或者存在着一些婚姻无效的裁定,这些情况也不能够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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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的送达情形有哪些?

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 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法律依据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对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于此情形,法律依据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经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起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尾部上诉期改为三十日,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

行政诉讼有第三人撤销之诉吗?

行政诉讼中存在着第三人之诉。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因为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知道原诉会损害自己的利益且能参加诉讼而未参加的第三人,不得提出撤销之诉。二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实践中,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撤销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类:

(1)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诉讼,损害其利益;

(2)第三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所处分的财产拥有物上请求权;

(3)原诉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损害了其利益。三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该诉讼。该6个月期限的规定与申请再审的期限规定是一致的。另外,如果第三人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原裁判损害自己利益的,既可以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可以以案外人身份提起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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