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不当得利,指的是在法律上对于某种利益的获取或者占有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或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确定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本文将介绍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概念。 1. 违反法律规定 构成不当得利的首要要件是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法律是社会行为的准则和规范,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不当得利。例如,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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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中事实婚姻补办是否有溯及力,结婚登记可以在网上预约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民法典中事实婚姻补办是否有溯及力
民法典中事实婚姻补办以后婚姻效力不具有溯及力。因为事实婚姻是我国的一项特殊的情况,我国采取的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典规定,事实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因此事实婚姻补办的婚姻效力依旧不具有溯及力。我国1994年2月1日以后,我du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无论是何种原因,没有领取结婚证,即使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也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效力不具有溯及力,从二人登记结婚之日起婚姻关系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民法典中重婚罪跟同居有关系吗
当事人在婚内与别人同居的,如果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的,会形成事实的婚姻关系,是属于重婚罪的行为表现之一,会构成重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中事实婚姻是否存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事实婚姻关系是存在的。如果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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