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受理与受案区别(公安经侦调查程序)

规法网整理 刑事辩护 2022-12-23 04:20:24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经侦立案后如何撤销,经济犯罪侦查程序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经侦立案后如何撤销

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对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后,侦查结束的,案件有没有犯罪事实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情形的,应当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销售假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销售假药罪可以从四个要件来看,在客体方面,想要构成该罪则必须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客观方面,销售者要实施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该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单位,但都要是假药的销售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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