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坚持生下孩子需要负责么(妻子生孩子后不管孩子)

规法网整理 婚姻家庭 2022-12-22 13:01:01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妻子不愿生孩子侵犯孩子生育权吗,男性遭遇生育权被侵害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妻子不愿生孩子侵犯孩子生育权吗

1、不侵犯,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是人与生俱来的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一种权利,在法律上,男女双方均享有生育权,在生育中也负有共同的责任。

2、妇女有选择生育的自由,也充分享有选择不生育的自由,是否生育应充分尊重女性意愿。

首先,女性并非生育的工具,生育权是男女双方共同的权利,夫妻应当共同协商达成生育的合意。

其次,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属于自身的人身权,而男性的生育权只能依赖于合法配偶。

女方怀孕后,胎儿成为妻子人身的组成部分,此时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

如果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育权就能够实现,如果不一致,则只能依妻子意愿决定,丈夫的生育权就不能实现。

双方可以协商做人工流产,终止妊娠,但是女方最终有权自己决定是否生育。

最后,妻子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更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

3、夫妻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保护弱势女性的人身权利。

法律对女性进行了倾斜保护,理由在于:

一是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男女平等;

二是保护女性的弱势群体地位,保障妇女权益;

三是对歧视妇女的法权传统进行强力矫正。

4、丈夫生育权被侵犯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男性虽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妻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权,妻子怀孕后是否生育应由其自己决定。

妻子自行终止妊娠,其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故丈夫向妻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于法无据。

侵犯丈夫生育权离婚可以吗

可以的,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制度。

夫以妻私行中止妊娠侵略其生育权为由恳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撑。

夫妻两边因是否生育发生胶葛,致使爱情确已决裂,一方恳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停无效,应按照相关规则处理。

简略地说,夫妻两边均有生育权,夫妻一方回绝生育或者妻子私行中止妊娠虽对另一方的生育权有所侵害,但也是正常行使自己生育权的行为,因而,以此要求损害赔偿没有法律根底。

别的,若夫妻由于生育问题产生胶葛,是否判定离婚,依然要以爱情是否确已决裂为判别规范,不能仅以侵略生育权为由判定离婚。

从生理特点上来看,怀孕生子女方天然要付出更多并接受更大的危险。

这种危险不仅仅是身体上的,比方妊娠反应大、宫外孕、难产等等,还有精神上的。

如果夫妻之间无法就妻子终止妊娠处理完毕的话,丈夫可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来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探视权能不能强制执行

探视权不能强制执行,探望权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

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

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强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来执行,只能依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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