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生育是否有生育权(夫妻生育权有法律保护吗)

规法网整理 婚姻家庭 2022-12-22 12:23:29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妻子不能生育是否构成侵犯生育权,生育权特定的义务主体是谁?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妻子不能生育是否构成侵犯生育权

不构成,生育权是指生育主体享有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以及根据权利生育或不生育并因此受到侵害、阻碍时,有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

侵犯了对方生育权的行为:

1、夫妻双方协议生育无法达成一致,可作为法定离婚的情形之一准许其离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权的认定。

2、在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妻子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这三种情形下,都应当认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权。

3、夫妻合意怀孕后,丈夫突然死亡,公婆为传宗接代阻止儿媳堕胎,此时妻子一方可以自由决定生育还是放弃生育。

也就是说,生育是权利,不生育也是权利。

在性质上,生育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人身权范畴,同时生育权也是一项自由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在理论上,生育权是男女平等的,但不等于说就是对等的。

权利的平等不是对等,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也有一定的距离。

由于生理特性的差异,男女双方在生育中的作用和负担是完全不同的,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要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是无法由男性替代,因此女性要独自承担更多的艰辛和风险,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

如果是丈夫被侵犯生育权怎么办

如果夫妻之间无法就妻子终止妊娠处理完毕的话,丈夫可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来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主要原因就是夫妻之间无法就生育问题达成一致,且致使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这符合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应依法调解无效来准予离婚,来依法保护丈夫的生育权。

生育问题是夫妻之间的各自权利与义务,都应依法得到法律支持,但是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且无法处理完毕的话,丈夫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但不能提起生育权受到侵害要求损害赔偿请求。

对于丈夫提起的离婚诉讼,法院会依法审查,查实后且调解无效的应依法准予离婚。

简略地说,夫妻两边均有生育权,夫妻一方回绝生育或者妻子私行中止妊娠虽对另一方的生育权有所侵害,但也是正常行使自己生育权的行为,因而,以此要求损害赔偿没有法律根底。

夫妻之间什么算侵犯生育权

生育权是指生育主体享有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以及根据权利生育或不生育并因此受到侵害、阻碍时,有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

侵犯了对方生育权的行为:

1、夫妻双方协议生育无法达成一致,可作为法定离婚的情形之一准许其离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权的认定。

2、在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妻子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这三种情形下,都应当认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权。

3、夫妻合意怀孕后,丈夫突然死亡,公婆为传宗接代阻止儿媳堕胎,此时妻子一方可以自由决定生育还是放弃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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