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公证后一方欠债怎么还(夫妻财产协议有效否)

规法网整理 婚姻家庭 2022-12-21 18:46:02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夫妻财产归一方公证如何进行,是否可以将夫妻财产公证给其中一方?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夫妻财产归一方公证如何进行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

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

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第十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需公证的文书;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

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

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二)、审查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三)、出具公证书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夫妻一方隐瞒财产法院能同离婚吗

夫妻一方隐瞒财产法院能同意离婚,隐瞒财产与离婚没有直接关联性,如果能够判决是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话,那么是可以判决离婚。

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当事人应当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诚信诉讼,避免遭受严重的处罚得不偿失。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代签是否可以

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代签是可以的。

夫妻代签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双方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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