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追回么(夫妻共同财产给别人怎么追回)

规法网整理 婚姻家庭 2022-12-21 17:18:27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关于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有什么,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注意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关于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有什么

起诉小三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都会得到法律支持。

夫妻俩对于婚后共有财产,有共同和平等的处置权,但是在处置财产不是用于家庭正常开销时候,需要夫妻俩一起协商解决,没有经过协商,一方私自处置共有财产给第三者,作为夫妻的另一方有权利要求第三者返还夫妻俩共有财产。

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财产归一方公证如何进行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

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

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第十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需公证的文书;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

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

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二)、审查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三)、出具公证书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复婚后离婚前财产是共同财产吗

不是。

一般来说,离婚之后财产的划分就属于个人财产范围,在复婚时未对财产做约定的,不算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仍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复婚而影响婚前财产的归属。

如果离婚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应由该方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未予清偿的,在复婚后可追及离婚期间为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即个人债务,而非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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