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调解无效多久开庭
抚养权调解无效开庭的时间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如下: 一、当事人自行申请开庭 当事人调解无效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后,经过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一般会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开庭审理。 二、人民法院组织调解未果 若法院组织调解未达成协议,调解终止,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终结之日起30日内开庭审理。 三、特殊情况延长开庭时间 在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开庭时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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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无效纠纷的司法认定依据有《物业管理条例》的当中的相关规定。如果物业与业主签订了相关管理、维修相关区域的合同,则属于物业管理合同的范围。如果该合同违反了《民法典》当中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那么则属于无效合同。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物业合同无效纠纷的司法认定依据有哪些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及效力认定的一般依据
物业服务合同也曾被称为物业管理合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房屋和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由此签订的书面合同便是物业服务合同。
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曾有委托合同、民事信托、特殊的新型合同等争论,但究竟以何为准,未见定论。不过,在基本定性上,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是要式、诺成、有偿、双务合同;进而言之,是一种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以当事人意思表示合意为核心的民事合同。因此,物业服务合同效力的认定上,应遵循一般民事合同的效力判定标准,即以《民法典》合同编等规定为依据审查合同或其部分条款的效力。
(二)最高法司法解释第二条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是对物业服务合同效力认定的特别法规定,在适用顺位上优先于前述一般法规定。
其中,第二条第1款是对合同义务转委托的限定,其立法意图类似于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方将工程主体部分转包或分包给他人的法律限制,其价值目标是为了实现秩序和平衡利益,即限制作为相对强势方的物业服务企业任意转移其主要合同义务,以保障作为相对弱势方的业主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并能在纠纷发生时缩短业主的维权距离。
本款在适用上,应注意这样几点:
1、应审查原物业企业是否将全部合同义务概括转移给他人。如果将物业服务合同理解为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的话,则合同事项的转委托必须预先征得原委托人的同意。此处,最高法的初始意图应该是考虑到现实中常有物业服务企业私自将合同义务一并转托他人而造成业主解纷或维权困难的情形,以确认转委托合同无效的方式限制物业企业层层转让服务业务。
2、应明确导致委托合同无效的受托人的范围。本款中,“一并委托他人”中的“他人”应指独立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而不应包括类似于本案中江北分公司的法人分部或职能部门;因为后者本质上是在执行法人的意志,在整个法人系统内只存在一个外在表示行为。
物业费有纠纷怎么进行处理
业主和物业在物业费上产生了纠纷的话,那么一般要看双方之间关于物业费所签订的相关条款。
如果业主与原物业公司订立的合同大楼内广告费收取有约定,则按约定条款履行。如果没有这方面的约定,则可分为两类情形进行处理。一是大楼的广告利益应为业主所有,原物业在扣除其成本费用外应将收益部分返还业主。二是大楼的广告利益约定由物业公司收取的,业主有权对超出其管理服务期限的广告费用要求转付给自己。
新物业公司并非大楼的业主,不能直接获得该楼利用的广告利益,因此其无权直接向原物业索要接管大楼后的广告利益,协商解决不受限制。如果获得业主的授权,新物业是有权向广告公司主张权利的。
首先,如何认定新老物业交接过渡期内,老物业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行为之性质。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无权以与业主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为由,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相关设施、资料等。在业委会未明确表示续聘老物业的情况下,即便老物业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新物业进驻前的过渡期内继续服役,也不能以此认定业委会“默认”与老物业建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老物业拒绝撤离、“强行”服务,就认定业委会“默认”续聘老物业,显然违反了合同自愿和公平原则,有可能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
其次,旧物业是否有权以业主大会决议程序违法为由,要求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法律规定业主大会决议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因此,业主大会决议程序是否合法、应否撤销的问题,属于小区业主撤销权行使范围,规范的是业主与业委会的内部关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财物被盗,物业是否要承担责任?
业主家中被盗,小区物业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相应责任的,就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关键要看物业公司与业主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要看物业公司是否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比如合同约定保安定期、不定期巡逻,门卫值班,安装防盗装置等,如果物业公司在提供的服务中已按照合同要求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尽到保障业主财产安全义务的,是不承担责任的。当然在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对安全防范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违反约定致业主财物被盗,业主可依照约定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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