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第一期不还属于诈骗吗
近年来,随着汽车消费的普及,车贷成为了许多人购车的首选方式。有时候借款人可能面临着无法按时偿还车贷的困境,这引发了一个问题:车贷第一期不还是否属于诈骗? 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车贷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车贷合同会明确约定借款人应按时偿还每期的贷款本息。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根据合同规定,贷款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收回车辆、追偿欠款等。....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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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是不属于不动产管辖,因为物业方面的一些纠纷,实际上虽然说是由于不正常作为引发的,但是并不是属于不动产纠纷,所以不能够适用不动产关系,一般情况下应当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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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是否属于不动产管辖?
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民事纠纷
1、侵权纠纷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起侵权之诉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
业主作为被告的,业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业所在地,又有在物业所在地之外的,并非业主购置了物业,物业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物业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业管理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并非是实施物业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业管理合同是在物业所在地实施物业管理,因此,物业所在地应认为是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纠纷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1、因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可以协议确定受诉法院
(三)既侵权又违约的
1、当事人一方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造成另一方损害,发生违约与侵权竞合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由法院根据诉讼性质依法确定管辖。
2、不归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物业管理纠纷虽是因不动产的管理引起的纠纷,但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物业合同纠纷中的抗辩权是什么?
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与业主支付物业费用是双方互负的具有牵连性和对价性的债务。基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平衡性与复杂性,在法定的条件下,当事人一方享有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权,即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由于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物业服务的案件多数是由于业主因物业服务企业未适当履行合同约定而行使抗辩权,因此本文仅对同时履行和先履行抗辩权进行研究。
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有权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于其未消除瑕疵或另行履行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为了运算方便,我们可把日滞纳金化成月滞纳金,即千分之三乘 30 天得0.003×300.09。
由于会费是每月付的,这就是一个连续而且动态的算法,看似麻烦,其实是有规律的,在数学上这是典型的等差数列。等差数列的前 N 项和的公式是SnN(A1An)/2,这里的 Sn 是应付的滞纳金数,N 是欠费的月份数,A1是欠费的起始月份的滞纳金数,An是欠费的最后月份的滞纳金数,A10.09NF,An0.09F,这里的 F是应付费用,代入公式得SnN(0.09NF0.09F)/2,化简得出 Sn 0.045FN(N1)。实际情况滞纳天数可能超过足月,为使超过天数也计算进去,此公式可相应完善成为:Sn 0.045FN(N1)0.003F(N1)×T,T为足月后另外还超出的天数。
公式关键是 N 的选定,由于公式是由数列推导出来的,所以取 N 数必须要符合数列条件,即所取 N 娄必须是按足月来计算。举个例子,如一个住户管理费是 48元,欠费是 1998年 4 月开始,假设欠费住户的交纳期为 1999 年 1 月 19 日,则 N 应取 8,如取 9 就错了,因为 1998 年 12月的滞纳金还未满一个月。该户滞纳金计算方法( 0.0045×48×8 81)0.003×48(81)×19180.14 元。如果有人对 N的选定感到麻烦,也可把 N 选为欠费月数,则公式可改为:0.045FN(N-1)0.003FNT,对以上欠费户 N 选为9,应付滞纳金为:0.045×48×9(9-1)0.003×48×9×19180.14元。另外,如果欠费期间遇到管理费调整,那么可把调整管理费后的增加的部分用此公式计算出数字后再加上原计算出的数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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