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共有权纠纷,业主共有权利约定书

规法网整理 房地产 2022-12-13 09:47:17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业主共有权纠纷代理词在书写的时候写明代理意见即可,再由相关的人员进行签字确认,书写意见的时候根据事实及相关的证据书写。一般在建筑区内的道路都是属于业主共有的,业主享有共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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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共有权纠纷代理词怎么写

业主撤销权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广西XX律师事务所接受李XX的委托,指派担任李XX与王X、梁XX、第三人王XX共有权纠纷案的代理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

现在根据法庭调查已查明的事实,并结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XXXXXXXX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月日

业主撤销权撤销范围是什么

关于业主撤销权适用范围,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单从字面上理解,业主撤销权适用的客体就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但是,依照相关规定,除了业主大会明确授予的职责外,业主委员会无权作出对业主权益具有现实不利影响的决定。

业主行使撤销权的理由有如下两种:

1.决定的内容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如剥夺了业主利用公共设施的权利;

2.决定的内容并无违法之处,但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或超越法定权限。与此相对应,对业主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即可分为实体权益的侵害或程序权益的侵害。

担保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规定将撤销权的行使主体限定为债权人,仅从字面意思上理解,担保人并不属于债权人的范畴。担保人只有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方具备债权人的地位,在此之前,不能说债务人的行为侵害了担保人的“债权”。因此,担保人不能成为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担保人对债务人而言,在其未承担担保责任之前,虽不享有债权,但担保人毕竟承担着财产损失的风险,极有转化为债权的可能。

而且,根据撤销权设立的宗旨,债权人在其债权设有担保时,因其债权不致于因债务人的行为受到损害,不必行使撤销权,这样,担保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障,这对担保人是极不公正的。同时,《破产法》中赋予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的债权人地位,由此也可以认定担保人在特定条件下是能够行使撤销权的。

破产法的撤销权与破产法外的撤销权是应当区分的,不能援引破产法上的规定来对债权法撤销权的适用进行推论。不赋予担保人撤销行使的主体资格,虽可能会造成担保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但撤销权旨在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百零二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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