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认定不当得利
在法律领域中,不当得利是指一个人或组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当这种利益被认定为不当得利时,法院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受害方的权益,并追回不当得利。本文将探讨法院如何认定不当得利的过程。 确定不当得利的标准 法院在认定不当得利时,通常会参考以下标准: 1. 不正当手段:法院会考虑是否存在欺诈、误导、威胁、胁迫或滥用权力等不正当手段。如果一方通过这些手段获取了利益....
在建筑物是否是业主的专有部分,需要看其是否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在构造上是否具有独立性,其次是否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最后是否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如果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可以为业主归业主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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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专有部分如何认定的?
1、在判断某一房屋或特定空间是否构成专有部分时,就看其是否具备三个条件:
(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同时具备的,构成专有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本规定前两个条件,但还没有登记的,是否构成专有部分,还要具体分析。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或基于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也构成专有部分。
2、露台等要成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符合规划。有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露台方构成合法建筑,反之,加建露台是违法行为,对违法建造的露台,不可能取得登记,故其不能成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2)物理上专属于特定房屋。即只有该特定房屋才能通到该露台,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对该露台进行排他使用。
(3)销售合同有约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购房人主张对露台的所有权,其主张就不应得到支持。
业主撤销权要多少名业主行使?
业主撤销权适用的对象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业主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取决于依照法律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哪些事项作出决定。根据相关规定来看,除了业主大会所授权的职责之外,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限于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无权自行作出对业主权益具有实质影响的决定。
从现行规定来看,法律并没有赋予业主大会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而业主委员会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已得到实践的认可;并且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的相关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收集和保管,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大会参加诉讼,并就作出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因此,在业主撤销权诉讼中,应以业主委员会作为被告,而不论业主请求撤销的是业主大会的决定还是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业主财物被盗,物业是否要承担责任?
业主家中被盗,小区物业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相应责任的,就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关键要看物业公司与业主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要看物业公司是否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比如合同约定保安定期、不定期巡逻,门卫值班,安装防盗装置等,如果物业公司在提供的服务中已按照合同要求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尽到保障业主财产安全义务的,是不承担责任的。当然在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对安全防范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违反约定致业主财物被盗,业主可依照约定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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