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人必须是企业吗?

规法网整理 房地产 2022-12-13 02:58:57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物业服务人必须是企业,小区的物业管理需要有物业的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需要统一实施专业化的管理,在出售住宅小区的房屋之前,需要选聘物业的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且签订合同。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物业服务人必须是企业吗?

小区物业管理必须是具有资质的有限公司。

依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具体如下规定,小区应当要有物业管理公司:

(1)第四条 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

(2)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管理。

物业服务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吗?

并不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物业法人是指依法注册设立的物业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物业管理公司法人职责: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对房产消费者委托管理的房屋、设施及其公共部位进行维护、修缮,承担居住小区及小区内物业的保安、防火、绿化绿扩、清扫保洁以及房产消费者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务,接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民的监督。

追究主办单位的偿债责任

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已经撤销、歇业无力偿还债务,主办单位(可在工商注册档案中查到)在两种情况下承担偿债责任,一是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开办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二是该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1、关于执行法人制度问题是这样规定的:“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要认真执行法人制度。对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以该企业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以外,不能追究其它法人的连带责任。确定企业的法人资格,原则上以工商登记为准。对确实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其开办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时,投资方出资不足清偿债务,应判令投资方补足其投资用以清偿债务;注册资金不实的,由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核准登记后,开办单位、投资人或其他人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应依法追回;私营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债务,由业主或合伙人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第15条第(七)项或者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起诉或应诉,并以其财产承担责任;但是在此类经济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将设立该经济组织的投资人、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追加为被告并负责清偿债务。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被撤销、歇业的,其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应直接由其投资人、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参加诉讼并承担全部责任。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对因其经营行为导致的纠纷,应以设立的分支机构,对因其经营行为导致的纠纷,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并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经查实债务人确以逃避债务、规避法律为目的而转移财产,成立新的企业法人,原企业已成“空壳”的,可按法人分立处理,在诉讼中可将新企业作为共同诉讼人并对原企业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凡是向其开办的公司收取资金或实物,用于本机关的财务开支或职工福利、奖励、补贴等开支的,应在收取资金和实物的限度内,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虽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但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或者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投资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注册资金提供担保的,在担保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投资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注册资金提供担保的,在担保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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