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之债是什么意思
在法律领域,不当得利之债是指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而另一方因此遭受了损失。这种情况下,法律会要求不当得利者退还其不正当获得的利益,以补偿受损方的损失。不当得利之债是一种补偿性的法律原则,旨在保护被不当获利者的合法权益。 不当得利之债的成立条件 要求不当得利之债成立,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不当得利者必须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利益。这些手段可能包括欺诈、误导、违反合同条款、滥用职权等....
民事诉讼组织质证的规定是包括质证的顺序、质证的内容、质证的当事人等。如果对于民事诉讼活动中质证的顺序,简单的来说会按照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来进行,所以在法庭的审理过程当中会按照出示证据、质证来围绕进行,同时也会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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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组织质证的规定是什么?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质证的主体,是指在质证过程对证据予以说明、质辩的主体。质证的主体范围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法院是证据认定的主体,不是质证的主体。
质证的客体,是指质证主体质证行为的对象。质证的客体是证据,其范围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包括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在质证时,根据当事人申请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属于质证的对象。法院应当将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予以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可以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当事人可以对法院就其调查收集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问题提出质疑,但不能同法院就这些问题在法庭上进行质辩。这是由法院在诉讼的中立、裁判的地位所决定的。如果法院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发现所收集的证据本身或收集证据的方法有问题时,应当自行撤回该证据。
民事诉讼休庭宣判后还能举证吗?
不论是什么类型的诉讼,证据都是对案件的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对此如果有证据就应当及时上交,如果在民事判决下达后才发现新证据的,可以提起上诉。
1、如果一审判决还在上诉期内的,可以上诉,在二审时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会结合案情对该证据是否采纳等作出认定后,作出二审生效判决。
2、如果一审判决生效了,或者二审判决作出后,发现了足以影响到判决结果的新证据的,应在六个月内申请再审,如果过了六个月,则就不会受理再审申请了。如果法院裁定再审,则原生效判决是几审就适用几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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