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不当得利,指的是在法律上对于某种利益的获取或者占有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或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确定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本文将介绍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概念。 1. 违反法律规定 构成不当得利的首要要件是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法律是社会行为的准则和规范,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不当得利。例如,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他人财产....
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是对内对外的两大方面对类,主要指的就是共同管理人所拥有的一些知情权,如果是对外的话,主要指的就是在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还有就是行政监管过程当中所拥有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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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是什么?
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是包含对内、对外两大方面,对内是作为共同管理人所应有的知情权,对外则是作为受益人,在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行政监管的全流程中,所应有的知情权。业主知情权,包括单一业主的知情权,以及业主组织,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知情权。
对于单个业主而言,如果购买独立的土地与房屋,就不存在与其他人的共享,也不存在共同管理,完全是自己独立决断。现在,小区资源共享的现实,使得业主不得不放弃独断权,而接受共同决定的制约。但是,为了防止其他人的共同决定对自身利益的侵犯,按照公平原则,业主必然要求得到更全面的知情权,这是针对业主间利益诉求差异、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对自身权利侵害的防范,是对服从业主共同决定的义务的承担而获得的公平交换。因此,单一业主在共同管理中的知情权,包括对一切物业服务过程、一切业主组织活动过程的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查询、抄录与复制相关资料的权利,与遵守共同管理约束的义务,是合理的搭配。
其次,小区的建设是专业性强、社会组织复杂度高的社会活动,业主们无法深入到生产、维修的全过程,监督整个复杂的作业。特别是对于购买期房的业主,只能因信任而托付开发商尽职生产,因信任而托付相关政府监督部门尽职监督。同时,建设单位花3-5年的时间,生产出的房屋,业主们一旦购买,则需要使用几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在此期间,大量部件的损坏给业主带来的风险,都需要业主们承担,而建设单位却可以了无踪影;相比开发商3-5年的风险承担,业主们要承担长达几十年的超额长期风险,这样的风险承担义务上的不对等,从公平角度出发,业主们必然要主张对生产者的生产活动与监督者的监督活动的完全知情权,以防止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长期损失。这样的权利义务的搭配是合理的。
这就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外的知情权。同时,由于共有物的质量问题,未必在小区里所有范围内发生,很可能涉及某户、某单元、某楼,因此该单位范围内单一或一群业主,都独立承受了长期的风险,他们都有主张该范围内的对建设者、监督者的知情权。
法律规定小区车库到底属于谁?
法律规定小区车库到底属于谁应当是根据不同情况来进行判断的,第一,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小区业主在购买小区地下车位之前一定要弄清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
1、业主分摊建设费用
如果购房时地下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这类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
2、开发商独立建设
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
3、地下防空工事
部分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对照这一条,如果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也就是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二,查询产权归属办法: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是不会公布详细的地下车库产权资料,业主想要得到相关资料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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