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卫与提前防卫的区别(特殊防卫是刑法第几条)

规法网整理 刑事辩护 2022-12-06 15:42:01 0
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刑法上的假想防卫提前防卫有什么区别,假想防卫的特征的问题带来帮助。

刑法上的假想防卫提前防卫有什么区别

1、发生不法侵害的可能不同事前防卫与假想防卫不同,前者是指不法侵害行为虽然尚未发生,但不是不可能发生,防卫人只是提前进行防卫。

而后者是在根本没有发生也不可能发生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主观臆想有不法侵害行为而实施防卫行为。

2、实施观念不同事前防卫,又称“过早防卫”。

是指对尚未开始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防卫。

防卫不适时的一种情况。

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因此它不是正当防卫行为。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3、发生行为判断不同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虽然有侵害的先兆,但是否会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发生尚难以确定,若允许进行防卫,可能会损害某些并不想实施不法侵害的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他人尚未着手实行不法侵害,行为人预先加以打击,属于“事先防卫”。

4、造成结果不同如果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当然也就不可能明知此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也就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

因此,不能把假想防卫的故意等同于犯罪故意。

事前防卫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罪主从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寻衅滋事罪主犯的认定标准是,在寻衅滋事案件中起主要作用。

对主犯,按照其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处罚。

2、寻衅滋事罪从犯的认定标准是,在寻衅滋事案件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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